1.1、标准规定编号方式
按ZBJO4008执行,我国塔机型号组成为:类组代号+形式+特性代号+主参数代号。
类:Q——(起)
组:T——(塔)
型:上回转自升式Z——(自) 固定式G——(固) 内爬式P——(爬)下回转自升式S(升)
主参数为公称起重力矩。
标记示例如下:
公称起重力矩600kNm固定式塔机:QTG600
公称起重力矩1000kNm自升式塔机:QTZ1000
有些塔机仍以tm为起重机力矩计量单位,则上述三种塔机型号分别表示为QTG60,QTZ100。
1.2、塔吊使用年限
下列三类塔吊,超过年限的由有资质评估机构评估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⒈ 630kN.m以下(不含630kN.m)、出厂年限超过10年(不含10年)的塔机;
⒉ 630~1250kN.m(不含1250kN.m)、出厂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塔机;
⒊ 1250kN.m以上、出厂年限超过20年(不含20年)的塔机。
2、塔吊平面布置
在确定塔吊的安设位置应尽量满足下列要求:
1、塔吊安设处在安装和拆卸时,应便于运输塔吊部件的载重汽车和平板拖车进出和布置汽车吊;
2、塔吊安设位置应尽量靠近电源;
3、一次安装能完成整体工程施工,避免二次移位;
4、避免施工平面上出现死角;
5、平衡臂在回转过程中有无与建筑物突出部分发生矛盾的可能;
6、便于塔吊附臂;标准附臂3.5m
7、在多台塔吊同在一个区域作业条件下,应处理好相邻塔吊存在塔臂交叉重叠作业的塔身高度差,以防止相邻塔吊相互干扰作业;
8、周密考虑并处理好塔吊的顶升机构朝向(与施工升降机影响)、锚固以及竣工后降塔、拆卸附着装置以及解体转场过程中每一环节的具体矛盾,在多台塔吊处于同一区域作业时,应考虑高度差和顶升顺序;
9、注意建筑物悬挑部分以及外脚手架的搭设方式,以免与塔吊突出部分如顶升工作平台等发生矛盾。塔吊与建筑物外边缘宜在3~5米之间,最小距离不得低于2米;
10、两台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应保证处于高位起重机的最低位置的部件与低位置起重机中处于最高位置的部件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11、便于建材、构件及设备的吊装、堆放;
12、避免选在橡皮土等不良土区,松土应夯实;
13、避开窨井、暗沟、防空洞及埋地的水、电、气、通讯管线;
14、塔吊注意与临近建筑物、高压电网等留有安全距离:
1)周围有建筑物的场所,应注意起重机的尾部与建筑物及建筑物外围施工设施之间的距离不小于0.5m。(注意拆除时对施工升降机的影响)
2)有架空输电线的场所,应注意起重机结构进入输电线的危险近程。起重机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安全用电的规定。